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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武*丙、武*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一子,取名武*乙,现年11岁,如今又怀孕即将生产,并患有和贫血,而被告却不予治疗,我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将我叫回娘家20天,被告武*甲也不看望,连个电话也没有,所以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并且给原告看病治疗,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武*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现原告有身孕,不同意离婚,不存在不给看病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娄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7月31日生下儿子武*乙,现年11岁,现在原告张*怀孕在身并居住在父母家中。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22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武*乙,孩子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给予抚养照顾,且原告张*现在怀有身孕即将临产,也正是需要丈夫给予照顾扶助的时候,本庭当庭电话询问被告武*甲,被告表达了自己希望继续好好过日子,维护美满幸福家庭的愿望,同意给予原告积极的治疗,维持来之不易的幸福。综上诉述,二人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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