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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被告孙*、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诉称,2000年农历腊月21日我与被告按乡俗举行婚礼,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2月19日生长子孙某甲,2007年2月12日生次子孙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关系不好,五六年前原告患症,无力从事劳动生产,但原告仍为家庭孩子努力付出。被告却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对原告虐待、遗弃让原告心灵受到了打击,精神上受到了折磨,为了解除痛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两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和原告不是同居关系,我们有两个孩子,我和原告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我们是在2001年10月16日领取的结婚证,有一次我和原告吵架,原告把我们的结婚证烧了,我和原告能活了,我们也给原告看过病,我们给原告看了一年,从娄*院到北*院好几个医院,我给原告看病花了十几万,并带原告做了两次手术,而且原告一直和我在一起生活,到现在我们还在一起,我们感情挺不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腊月21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2月19日生长子孙某甲,2007年2月12日生次子孙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因家庭琐事及看病等问题产生意见,目前原被告在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长达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有摩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目前原告患有,正需要夫妻之间互相扶助,被告也表达了共同生活的强烈愿望,两个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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