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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谋诉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1日相识,1997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6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某。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2014年分居至今。2015年3月8日,原告到长治市城区XX物资批发部开门营业,被告伙同其他人将门市锁住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曹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赵*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传唤的赵*甲姓名不符,无法核实赵*与赵*是否为同一人,系诉讼主体不明,原告可待明确具体被告后另行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曹*。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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