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匆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儿子,取名何某乙。生活在一起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品行恶劣,对原告非打则骂。儿子未满周岁,被告因犯刑事案件,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原告认为被告经过三年劳改,行为会有所改变。为维持家庭现状,原告于去年年底生下女儿,取名何某丙。没想到被告仍不思悔改,今年农历7月12日,原告因家庭琐事在吴村家中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当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到原告娘家闹事,进门不问青红皂白,对原告及其母亲大打出手,致使原告母亲在县中医院住院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目无尊长,再加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平时偶有磕磕绊绊,但仍属于夫妻生活中的正常情况,并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两个子女都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甲于2005年腊月举行结婚典礼,2010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4日生育儿子何*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腊月23日生育女儿,未登记户口,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生气吵架于2015年8月25日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年,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就以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何*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