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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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