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在本院向被告宋*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前的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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