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在本院向被告宋*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前的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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