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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