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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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