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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按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5年4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恶习逐渐暴露,做事我行我素、游手好闲,私自变卖原告的陪嫁财产,并且还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原告为了生活,向娘家借款10900元,为被告购买了一辆农用车,但被告却好吃懒做,不去矿上上班,农用车也闲置在家。2015年3月,原告怀孕在身,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原告的陪嫁财产度日,被告不但不在经济上帮助原告,还对原告父母百般刁难。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夫妻关系无法维系。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带走陪嫁财产:太阳能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及金项链一条;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一辆及夫妻共同债务10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小偷小摸的习惯,也没有变卖过原告的陪嫁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农用车是被告父母购买的,原告也未向其父母借过钱。自结婚以来,被告的工资收入全部如数交给原告,日常开支也由被告父母给予,原告却将被告挣取的数万元收入挥霍一空。被告为迎娶原告,给了原告100000元彩礼款,被告现生活举步维艰,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款。由于被告的工资收入全部给了原告,被告在维修农用车时,只得在外举债或在修理部赊账,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理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诉求无理无据,被告还想与原告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现怀有身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能保障原告的日常开支,双方之间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矛盾。庭审时,原告表示只要被告能挣钱养家,原告也不是非要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自己会好好挣钱,保障原告及孩子的日常生活,应认定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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