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李*已于2014年10月29日就同一判决以(2014)壶执字第206号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壶执字第6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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