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因孩子的问题,决定再给被告马某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陈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路亚丽执行裁定书
韩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诉魏*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