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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因孩子的问题,决定再给被告马某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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