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池*及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婚生一子贾*某,2013年12月被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池某辩称,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被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回家,无法很好的照顾孩子,不同意抚养小孩,同意依法分割财产。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病历一份,证明有哮喘病,干不了重活。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确实有哮喘病,但是没有那么严重。并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中**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夫妻的共同债务,欠银行贷款。

证据二、被告考勤表一份,证明被告不适合带孩子,并不是不愿意带孩子,因为上班时间为上四天休四天。

证据三、被告的工资明细,证明被告每月的工资是1847元。

证据四、(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已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12月25日育有一子贾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至2013年12月被告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婚后购置东风小康客货车一辆(双方认为现价值约10000元),按揭形式购置的乌达**区楼房一套,132平米,已预交18万余元,其余为按揭贷款,现未交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婚生男孩现随原告生活,仍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婚后购置的朗峰小区132平米(现仍未交房)属按揭房屋,无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决原告贾*与被告池某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贾某某(2010年12月25日出生),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三、东风小康客货车一辆归原告,由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

四、共同以按揭的形式购置的朗峰小区132平米楼房,本案不做调整。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贾*承担55元,由被告池*承担50元(原告已预交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