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乌*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39618元,未执行标的1396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乌*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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