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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豆*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豆*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贵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和被告豆*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豆*乙(1995年9月28日出生,现已工作)、次子豆*丙(2005年7月28日出生)。婚后一直吵架、打架,但是为了两个孩子,原告一直忍让被告,凑合着过日子。但是被告仍不知悔改,2014年开始实施家庭暴力,并且不信任原告,对原告恶语相加,2015年8月6日原告已搬出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豆*丙2005年7月28日出生,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常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工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现在金联通工作做零时促销员,月工资780元;证据三、租房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6日开始分居。

被告豆*甲质证后对三组证据均表示认可。

被告辩称

被告豆*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会改正错误。与原告一直感情挺好,挣得钱都由原告管理,只是后来她玩微信,我们就不好了。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豆*乙(1995年9月28日出生,现已工作),次子豆*丙(2005年7月28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和吵闹。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好,双方矛盾大多因家庭琐事问题引起。双方应多加沟通和协商,克服矛盾,维护和谐。被告认识到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错误,愿意改正,态度诚恳。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豆*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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