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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传明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传明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获评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综合记功;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诈骗数额巨大,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退赔被害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退赔被害人,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14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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