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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邹**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靖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诈骗所得赃款34万余元未退赔被害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所得赃款34万余元未退赔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大,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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