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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有机动渔船的事实,申报领取渔船燃油补助,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助资金2244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缴了全部赃款。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杨某某申领渔船燃油补贴申请材料、渔船燃油补贴发放花名册等书证、证人李XX、唐XX、李YY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燃油补贴人民币2244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且发放渔船燃油补助的机关有责任,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止)。

二、本案赃款22442.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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