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在2014年2月至12月期间,冒充施甸县扶贫办工作人员,以帮农户办理低保、安装享受国家补贴的太阳能热水器并预交定金等为由,到由旺镇坡脚村、源珠村、常村等地骗取20户农户现金人民币6450元及一条紫云烟、一只鸡,总价值人民币6650元。具体为:1、段*某到坡脚村委会骗取了蒋某某家现金100元,杨*甲家现金150元、杨*乙家现金400元、颜某某家现金400元。2、段*某到源珠村委会骗取了杨*丙家现金400元、杨*丁家现金300元、何某某家现金400元。3、段*某到常村骗取了杨*戊家250元现金及鸡一只、赵某某家400元现金。4、段*某到木榔村骗取了黄*甲家现金500元,之后又骗取了黄*乙家现金200元。5、段*某到银川村骗取了段*甲家现金300元钱、杜某某家现金400元。6、段*某到华兴村骗取了杨*己家现金300元、张某某家现金400元。7、段*某到中*委会莽回小组骗取了黄*丙家现金400元。8、段*某到杨*委会丁家村骗取了丁某某家现金250元,之后又以帮忙卖瓦为名收取了价格为100元的紫云烟。9、段*某到四大庄村委会四大庄组骗取了戴某某家现金300元,后来戴某某发现被骗追回了300元钱。10、段*某到永福村委会下潘家庄组杨*辛家骗取了现金200元,后来杨*辛发现被骗追回了钱。11、2013年12月13日,段*某到王家村委会天生桥组的李某某家骗取了现金400元。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多次诈骗,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够坦白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犯罪工具红色凯诺牌摩托车一辆、手提皮包一个、单肩背式皮包和人民币870元的照片,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收条、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蒋某某、杨*、杨*、颜某某、杨*、杨*、何某某、杨*、赵某某、黄*、黄*、段某某、杜某某、杨*、张某某、黄*、丁某某、李*、戴某某、杨*的陈述,施发改价鉴(2015)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诈骗,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能够坦白认罪,且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扣押的犯罪工具红色凯诺牌摩托车一辆、手提皮包一个和单肩背式皮包一个,予以没收;人民币870元抵交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扣押的犯罪工具红色凯诺牌摩托车一辆、手提皮包一个和单肩背式皮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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