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楚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31日、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楚*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