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小过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小过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被告人小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小过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03月12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小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但被执行人小过至今未履行。经向房产、车管所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正在服刑,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小过无履行能力,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陇执字第78号小过罚金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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