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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日李某某将自己的一辆陕CG9009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出租给被告人王*在岐山县北大街经营的宝骏*公司,后王*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伪造了一份李某某将车卖予自己的虚假卖车协议。同年5月13日,在郭某某的介绍与担保下,王*持伪造的卖车协议在虢镇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以李某某的轿车做抵押从胡某某处借款三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及自己日常开销。借款到期后,王*先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将自己手机停机到西安躲避,拒不归还借款。2014年1月案发,王*的亲属于同年6月退赔了全部借款。被告人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李某某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陕CG9009的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出租给被告人王*在岐山县北大街经营的宝骏*公司,后王*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伪造了一份李某某将车卖予自己的虚假卖车协议。同年5月13日,在郭某某的介绍与担保下,王*持伪造的卖车协议在虢镇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以李某某的轿车做抵押从胡某某处借款三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及自己日常开销。借款到期后,王*先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将自己手机停机到西安躲避,拒不归还借款。2014年1月案发,王*的亲属于同年6月退了全部借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2009年底他在岐山县北大街开办了宝骏*公司。2012年5月李*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陕CG9009黑色北京现代轿车放在他公司出租,期间他公司出了几场车祸,公司办不下去了,他就想弄点钱周转,于是他伪造了一份李*与他的卖车协议,上面的手印都是他弄的。后来拖朋友郭某某介绍认识了蒲某某,向蒲某某谎称车是他的,并给蒲某某看了伪造的卖车协议,蒲某某的媳妇胡某某给他三万元,他给胡某某打了三万元借条,把车抵押给蒲某某了。2012年6月份他付不起李*的租金,也还不了车,他就躲开李*,后来李*找他多次并说再不给就报警,他没办法还钱还车,他就停了手机到西安躲避。一直到2015年上半年他在蓝田问人要账与人发生纠纷被报警后,公安机关发现他是网上逃犯将他扣下了。他和蒲某某谈借钱的事时,说的有利息,胡某某给他钱时就扣掉了3000元利息,实际给了他2.7万元,借条上是3万。钱都花在出事故的修理费上了,以及其他花销。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是他2011年11月份从王*某手里买来的二手车,通过朋友牟某甲、牟*介绍将车于2012年5月2日出租给王*,口头协议每天150元,每10天结账一次,前期王*按时支付租金(租车费5月2日到6月27日约8400元),到6月27日后联系不到王*,租赁公司关门,电话空号。他没有将车卖给王*,卖车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写的。他在2012年9月25日接到王*信息,让他去找蒲某某要车并告知其电话号码,后来他多次通过告状的方式向蒲某某索要车的事实。

3、胡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3日,郭某某打电话给她说有个朋友需借钱,她问了大概情况后同意借钱,当晚她在虢镇人民街湘菜馆二楼茶秀包间和郭某某、王*见面。王*说有急事用钱以车牌号为陕CG9009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做抵押向她借3万,并出示了该车的行驶证、两把车钥匙和卖车协议。她看行驶证上是李某某名字,王*说从李某某手买来,有卖车协议,由于过户差五千元,给李某某补齐车户就过到他名下了。王*在茶秀给她打了三万元欠条,郭某某做担保人,郭某某问利息怎么算,她说给朋友帮忙,到还钱时看着给。借条承诺2012年7月13日还清。她还把卖车协议的原件留下,她随身带了2万元,她们三人到虢*农行ATM机上取了1万元,她把这3万元钱给王*后,王*给她留下小轿车、两把车钥匙、行驶证、卖车协议原件和叁万元的借条。后她把车开回家了,当晚10点多她回家后才给丈夫蒲某某说了借钱的事。还款期到了她联系王*电话停机,也让郭某某找王*,也没找到,她才发现这车可能不是王*的,期间自称是车主的李某某给蒲某某打电话要车,说不给车就要找领导让蒲某某脱警服。2013年2、3月她将小轿车交给郭某某,郭某某承诺先找王*要钱,后没找到人,郭某某才给她打了欠3万元的欠条,所以车辆收条和欠条有八个月时间差。2014年6月王*父母替王*给她还了3万元,她对王*表示谅解,有王*之父王*甲提供的收条和谅解书相互印证。

4、郭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工锻锻长欧某某带王*找他借钱,他碍于情面才找的朋友胡某某,借钱经过及数额同胡某某陈述,后来胡某某说李*某问她要车,他打电话问王*情况,王*刚开始都说过几天给钱,后来又说让他把车先要过来放王*这,替王*把钱还了,王*回来给他钱,之后就联系不上人,他和胡某某去王*家好几次都找不到人,才知道王*欠了很多钱,长期不回家。李*某只问他要车,却不愿见他人。2013年2月10日胡某某把该车、行驶证和两把钥匙给他,他没钱还,2013年10月11日他给胡某某写下3万元欠条。该收车和欠条事实经过与胡某某提供的收条、欠条能相互印证。

5、牟*甲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他买了一辆车放王*租赁公司,没签租赁协议,他们所有人都是和王*口头说的每天150元,如果租不出去再给他们打电话他们给车找活。李*某和牟*甲是战友,李*某看他放在王*租赁公司的经营收益不错,就买了一个二手车,放王*那租赁。具体谈租车是王*和李*某谈的,听说李*某是以每天150元租给王*,李*某不可能卖车,因为他是贷款买车,还要靠车养家呢。

6、牟*乙与牟*甲证言能相互印证,李某某将汽车租赁给王*的经过。

7、王*之父王*甲证言证实,王*一年多没回家了。王*的汽车租赁公司有贷款,关门转让了。李某某当时找他让拿些钱把车换回来,郭某某也找他要钱。

8、蒲某某证实,王*是向他妻子胡某某借的钱,后来他妻子把具体经过告诉了他。2012年8月份李*某问他要车,说把车出租给王*了,他才对卖车协议有怀疑,就质问担保人郭某某,郭某某电话联系到王*后,王*让*某某代为还钱,郭某某害怕王*和李*某演双簧,后来王*也不接电话,李*某又不愿意见面,搞不清楚卖车协议真假,李*某则到处告状。后来他妻子把车和证件都给了保人,郭某某给打了3万元欠条。他没经手这些事,他妻子是经手人。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证实,2011年12月1日李某某从王某某手中买了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

10、王*给胡某某打的3万元借条证实,2012年5月13日王*以北京现代车作为担保抵押向胡某某借款3万元,2012年7月13日归还借款。担保人郭某某签字,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1、胡某某提供的卖车协议证实,2012年3月21日李某某将车以6.2万元卖给王*,王*支付5.7万,过户后支付剩余5千元。当庭经王*确认,该卖车协议系其伪造。

12、2014年1月22日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王*系抓获到案。

13、陈*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月27日从郭某某手中扣押了北京现代小轿车、行驶证及车钥匙,2014年4月30日已发还李某某。

1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王*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通过伪造卖车协议,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评估王*适宜社区矫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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