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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撒*、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帮别人办理驾驶证,后经吴某某介绍,于2013年4月左右,先后在本市金台区恒源酒店对面骗取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39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900元;于2014年2月左右,在同一地点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诈骗数额12800元,全部挥霍未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在帮助驾校招生过程中,对吴某某谎称只要交钱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后经吴某某从中介绍,邓某某自2013年4月左右至2014年2月期间,在本市金台区恒源酒店附近先后骗取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39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9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诈骗12800元。

被告人邓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后,通过办理假证的途径向三名被害人办理了伪造的驾驶证,后被公安机关缴获。被害人遂报案,2015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信用联社门口将邓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二、涉案伪造的驾驶证两本依法没收,收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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