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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给被害人谈某某联系1000万存单作抵押贷款为幌子,于2014年1月15日以所谓的出资方要求交保证金为由骗取谈某某3万元,于2014年2月11日又以出资方到宝鸡需要购买飞机票为由骗取谈某某1万元,后将所骗4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所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某被捕后能积极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也积极凑钱,帮助被告人退赃;被告人许某某属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给被害人谈某某联系1000万存单作抵押贷款为幌子,于2014年1月15日以所谓的出资方要求交保证金为由骗取谈某某3万元,于2014年2月11日又以出资方到宝鸡需要购买飞机票为由骗取谈某某1万元,后将所骗4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所用。

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在当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2张;《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函》、《银行确认书》、《股权质押合同》、《定期存单担保服务协议书》、《协议存款接款确认函》、《招商银行说明》、《说明》;邮件截图;新兴产业发展工委(2014)6号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人李*、马某某、李*、杜某某、张*之证言;被害人谈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悔过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到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谈某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0元。

前述罚金、违法所得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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