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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建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窜至扶风县天度镇强家村村口,谎称自己是扶风县公路局工作人员,需要雇人打扫任家沟村至黄堆村公路,将被害人赵某某(男,61岁)及其妻子豆某某骗至黄堆村附近公路上打扫卫生,被害人打扫卫生时将摩托车交给被告人,被告人趁机将被害人价值1530元的红色宗*125型摩托车骑走,在乾县低价出售获赃200元。

2、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窜至西安市南郊三爻村附近,遇见被害人邢某某(女,60岁),谎称其雇人打扫卫生,可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害人部分定金。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以支付定金需要被害人银行卡、存折及密码为由,骗取被害人户名为和都*(被害人丈夫)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存折及密码。当天被告人持被害人银行卡,在西安市南门附近自助取款机上取走2500元;2014年5月3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持被害人存折分6次取走3870元。

同月15日,扶风县公安局南阳派出所接被害人赵某某报案后即对该案进行侦查。9月20日确定李*为犯罪嫌疑人,并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被害人赵某某辨认,确认李*系作案人。被告人遂后又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2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立案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南阳亚*款收据、和都训存折支取清单、陕西农村信用社查询单、扶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扶风县人民法院(2011)扶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6、扶风*证中心扶价鉴字(2014)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7、扶风*街分社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公路局工作人员,以找人打扫卫生为由,设置骗局,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进而诈骗得逞。被告人作案2次,诈骗财物价值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2宗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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