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鹿**、罗**、孟**、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罗*、孟某某、张*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1日,被告人鹿战*伙同罗*、路某某(丹凤县另案处理)、侯某某(丹凤县另案处理)四人驾驶鹿战*的陕AXP599牌昌河面包车窜至丹凤县武关镇街道,后遇到前来看病的受害人杨某某,鹿战*上前与杨搭话,谎称寻找看病好的神医张老汉,后路某某上前自称知道神医张老汉,并带领两人前往寻找。在三人行至武关镇街道西头时,假扮张*孙女的罗*主动迎接,称张*让其在此等侯他们,之后说杨某某家要出血光之灾,要杨某某将家里的所有钱财拿来让其摆治后方能免除灾难,杨*后在路某某的陪同下乘坐侯某某驾驶的陕AXP599面包车取完钱后交给罗*,罗*在摆治过程中将杨某某的三万余元现金掉包,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并将钱平分。2、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鹿战*、张*、孟某某、罗*四人预谋外出诈骗。12月25日上午,张*驾驶其陕A5Q202北斗星小轿车,拉着鹿战*、孟某某、罗*三人从西安市灞桥区出发,窜至周至县终南镇,在终南镇彩门南边一条东西街道西侧的丁字路口,碰见骑电动车的受害人任某某。鹿战*上前与任搭话,谎称寻找当地一个能看病的老医生,后**上前搭话谎称认识这名老医生并带两人前往寻找,张*便尾随其三人之后,探听任某某的家庭个人信息,后打电话告诉孟某某。在三人行至终南镇政府西边的路口时,孟某某超过鹿战*、罗*、任某某三人,在路口南边的一个庙前面提前等侯。在三人行至庙前的路口时,孟某某假扮老医生的孙子主动迎接三人,称其爷让他在此等侯他们,之后带领任某某、鹿战*、罗*三人来到庙东侧的广场西楼南角,对任某某说其家中三天内有灾难,要把家中的钱拿来让他爷摆治后方能免除。任某某听信后在罗*的跟随下回家取钱。任某某将钱取来后,把钱交给孟某某,孟某某让罗*帮助任某某把钱装在报纸内,放在地上,面朝太阳念阿弥陀佛,孟某某在摆治的过程中由罗*将钱掉包,待受害人任某某离开后,鹿战*、孟某某、罗*、张*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在车上将任某某的1万余元钱平分。3、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鹿战*、孟某某、罗*、张*四人窜至周至县青化乡二郎庙村村口附近(310国道旁),见到骑自行车由西往东的受害人董某某。鹿战*上前与董搭话,谎称寻找看病好的老医生,孟某某借机上前搭话说他知道地方,两人带领受害人董某某一同前往寻找。后碰见假扮老医生孙女的罗*,罗*对受害人董某某谎称,董某某的儿子三天内有灾难,需拿钱来消灾。董某某信以为真,由孟某某陪同其回家拿钱,后鹿战*、孟某某、罗*三人骗得受害人董某某六千余元钱。后张*开车接上鹿战*、孟某某、罗*逃离现场,在车上四人将钱平分。4、2013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鹿战*、张*、孟某某、罗*四人窜至眉县齐镇。在齐镇南街一巷道口碰见受害人张*某。鹿战*上前与张搭话,谎称寻找能看病的老医生,罗*借机上前搭话谎称认识这名老医生,两人带领张*某来到齐镇村幼儿园附近一巷道,后碰见假扮老医生孙子的孟某某。孟某某谎称张*某家中三天内有灾难,需要拿钱让其爷摆治一下后就能消灾。张*某听信后,罗*带领张*某回家取钱。在取钱的途中碰见假装给单位开车的张*,由张*驾驶其北斗星轿车拉着张*某、罗*二人回家取钱。罗*陪同张*某将钱取来后,又返回孟某某跟前,把钱交给孟某某,让其摆治。鹿战*、孟某某、罗*合伙骗取受害人张*某现金三千余元和一副金耳环,之后,四人逃离眉县,在车上将钱平分。经眉*证中心鉴字涉案物品价值为1301.30元。5、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鹿战*、罗*、马某某(永寿县另案处理)、邹某某(永寿县另案处理)窜至永寿县县城,罗*与受害人郝某某搭讪,以寻找张姓神医为由,将郝某某骗至永寿县十字南边一小巷内,假扮张姓神医孙子的马某某称郝某某小儿子在7日内有血光之灾,需用家里所有财物驱除邪气及消灾。在骗取郝某某信任后,由邹某某陪同受害人去取钱,受害人郝某某在家中取现金七千元,后又分别在渡马信用社取款二万二千元,御驾宫信用社取款五千一百元,后马某某让郝某某将取来的三万四千一百元和郝某某自身有的四百元,共计三万四千五百元以及郝某某的一对金耳环,一个银手镯包进纸内,让郝某某和罗*、邹某某手拉手向前走,并口念“一家平安”,期间马某某将包有现金及首饰的报纸包调包,等受害人返回后,马某某将调包的报纸包交给受害人,并让受害人7日后再打开,后四人逃离。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鹿战*、罗*数额巨大;孟某某、张*数额较大,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佐证指控成立。

被告人鹿*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在第一宗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并通过侯某某退了一万元赃款。表示认罪。辩护律师吴*辩解,本案指控犯罪数额与被害人陈述及各被告人供述不符,涉案数额错误;第一宗指控犯罪中,鹿*属于自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鹿*是被罗*叫去的,罗*是组织策划者,鹿*只充当一个问路的,起次要地位,是从犯;鹿*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根据以上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鹿*判处缓刑。

被告人罗*对指控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在第一宗犯罪中将被害人三万元调包的人是路某某,不是她;第二宗犯罪中调包的人是孟某某。第一宗犯罪她是自动投案,并通过侯某某他妈退了一万元赃款。表示认罪。辩护律师刘*辩解,罗*在丹凤诈骗这宗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赃款;罗*在五宗犯罪中均是在鹿战宏组织引导下参与的,属从犯;罗*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罗*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未作辩解。

被告人张*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1日,被告人鹿*、罗*同路某某、侯某某(路侯二人已被丹*法院判决)四人商议后,由侯某某驾驶鹿*的陕AXP599牌昌河面包车载着其他三人窜至丹凤县武关镇街道准备行骗。四人在武*院遇到准备看病的受害人杨某某,鹿*即按照事先安排上前与杨*,谎称寻找“看病好的神医张老汉”,后路某某上前自称知道神医张老汉,并带领两人前往寻找。在三人行至武关镇街道西头时,假扮张*孙女的罗*主动迎接,称张*让其在此等侯他们,在骗得杨信任后,谎称说杨某某家将有血光之灾,要求杨某某将家里的所有钱财拿来让其“摆治”后方能免除灾难。杨*后在路某某的陪同下乘坐侯某某驾驶的陕AXP599面包车从家中和邮政银行取款32200元,罗*让杨某某将钱放在红色塑料袋中,在“摆治”的过程中,罗*趁*某某转身之机将杨装钱的红色塑料袋和鹿*装有报纸、塑料泡沫的红色塑料袋掉包。后当杨某某发现装有现金的塑料袋被调换后,四人已逃离现场。后在返回西安途中四人将所骗现金平分。

2、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鹿*、罗*、孟某某、张*四人预谋外出诈骗。12月25日上午,张*驾驶其陕A5Q202北斗星小轿车,拉着鹿*、孟某某、罗*三人从西安市灞桥区出发,窜至周至县终南镇准备行骗。在终南镇彩门南边一条东西街道西侧的丁字路口,碰见骑电动车的受害人任某某。鹿*上前与任搭话,谎称寻找当地一个能看病的老医生,后**上前搭话谎称认识这名老医生并带两人前往寻找,张*便尾随其三人之后,探听任某某的家庭个人信息,后打电话告诉孟某某。在三人行至终南镇政府西边的路口时,孟某某超过鹿*、罗*、任某某三人,在路口南边的一个庙前面提前等侯。在三人行至庙前的路口时,孟某某假扮老医生的孙子主动迎接三人,称其爷让他在此等侯他们,之后带领任某某、鹿*、罗*三人来到庙东侧的广场西楼南角,孟某某谎称任某某家中三天内有灾难,要把家中的钱拿来让他爷摆治后方能免除。任某某听信后在罗*的陪同下回家取来11000元现金。任某某将钱取来后交给孟某某,孟某某让罗*帮助任某某把钱装在塑料袋里,孟某某在摆治的过程中,将鹿*装有报纸、水泥块的塑料袋和任某某的塑料袋掉包,待受害人任某某骑车离开后,鹿*、孟某某、罗*、张*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在车上将任某某的11000元钱平分。

3、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驾驶其陕A5Q202北斗星小轿车,拉着鹿*、孟某某、罗*窜至周至县青化乡二郎庙村村口附近(310国道旁)伺机诈骗。当见到骑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的受害人董某某时,鹿*上前与董搭话,谎称寻找看病好的老医生,孟某某借机上前搭话说他知道地方,两人带领受害人董某某一同前往寻找。后碰见假扮老医生孙女的罗*,在骗得董信任后,罗*对受害人董某某谎称,董某某的儿子三天内有灾难,需拿钱来消灾。董某某信以为真,由孟某某陪同其回家拿钱。董某某取来现金6300元后,罗*让董将钱放在塑料袋中,在“摆治”的过程中,罗*趁董某某转身之机将董*的塑料袋和鹿*装有报纸、水泥块的塑料袋掉包。后张*开车接上鹿*、孟某某、罗*逃离现场,在车上四人将钱平分。

4、2013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驾驶其陕A5Q202北斗星小轿车,拉着鹿*、孟某某、罗*窜至眉县齐镇伺机诈骗。在齐镇南街一巷道口碰见受害人张*某。鹿*上前与张搭话,谎称寻找能看病的老医生,罗*借机上前搭话谎称认识这名老医生,两人带领张*某来到齐镇村幼儿园附近一巷道,后碰见假扮老医生孙子的孟某某。在骗得张*某信任后孟某某谎称张家中三天内有灾难,需要拿钱让其爷摆治一下后就能消灾。张*某听信后,在罗*陪同下乘坐张*驾驶的北斗星小轿车回家取来3260元现金及一副价值1301.30元的金耳环交给孟某某,让其摆治。在摆治过程中,孟某某将鹿*装有矿泉水和纸片的塑料袋与张*某装钱的袋子掉包。后四人逃离眉县,在车上将钱平分。

5、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鹿*、罗*、马某某、邹某某(马、邹二人永寿县另案处理)窜至永寿县县城伺机诈骗。在永*医院门口,罗*与受害人郝某某搭讪,邹某某在旁帮腔,以寻找张姓神医为由,将郝某某骗至永寿县药厂十字南边一小巷内,假扮张姓神医孙子的马某某出现后称郝某某小儿子在7日内有血光之灾,需用家里所有财物驱除邪气及消灾。在骗取郝某某信任后,由邹某某陪同受害人去家中取钱。受害人郝某某在家中取现金7000元,后又分别在渡马信用社取款22000元,御驾宫信用社取款5100元。后邹某某和被害人与马某某见面后,马某某让郝某某将取来的34100元和郝某某自身有的400元,共计34500元以及郝某某的一个价值248元的银手镯用纸包好装进塑料袋内,郝某某将袋子交给邹某某,罗*将另一装有报纸和肥皂的塑料袋子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在冒充神医孙子摆治过程中与邹*将两个塑料袋调包。诈骗成功后,被告人鹿*开车接应其他三人逃离,几人将所骗钱财平分。

又查,被告人鹿*、罗*在指控的第一宗犯罪发生后,向丹凤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路某某、侯某某全部退还了赃款。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

一、综合证据。

1、书证。(1)人口信息四份分别证明被告人鹿*、罗*、孟某某、张*年龄、身份等情况,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明鹿*、张*、孟某某、罗*被公安机关抓获过程。

2、辨认笔录。(1)鹿战*辨认笔录证明伙同鹿战*实施诈骗的是罗*(又名罗小花)和孟某某。(2)张*辨认笔录证明伙同张*实施诈骗的是孟某某和罗*。

二、证明第一宗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1日在丹凤*医院门口被三男一女冒充神医看病骗去32254元的事实。

2、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案发情况。(2)收条一张证明案发后侯某某经手向丹凤县公安局退赃32200元。(3)领条一张证明被害人杨某某从丹凤县公安局领到退回赃款32200元。(4)(2014)丹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鹿*、罗*同路某某、侯某某诈骗他人的事实。

3、辨认笔录。(1)被告人鹿*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1日鹿*等人实施诈骗的地点是丹凤县武关街道。(2)被告人罗*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1日罗*等人实施诈骗的地点是丹凤县武关街道。(3)受害人杨某某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1日诈骗杨某某钱财的是鹿*和罗*。

4、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路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元旦,路某某伙同鹿*、罗*、侯某某在丹凤县武关镇诈骗一位妇女三万余元,给他分了7500元钱。在诈骗中侯某某负责开车,鹿*寻找诈骗对象,罗*充当神医孙女,路某某领路。在诈骗中罗*调包,鹿*将被害人钱袋提走的事实。案发后,他们四人共同退了赃。(2)同案犯侯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元旦,侯某某伙同鹿*、罗*、路某某在丹凤县武关镇诈骗一位妇女钱财,给他分了七千余元。在诈骗中,他负责开车,鹿*、路某某先后同被害人搭讪,后罗*出现,他们用装报纸、矿泉水的红塑料袋骗人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鹿战*供述证实:2013年1月1日他伙同罗*、路某某、侯某某在丹凤县武关镇诈骗一位老太太三万多元,他分了七千多块钱的事实。他们去武关街道前,各自干啥都是事前说好的,鹿战*给负责问路,假装找看病的张老汉,路某某负责给找张老汉,并给引路,侯某某负责开车,罗*负责假装张老汉的孙女骗那老婆子。罗*把鹿战*和那老婆子的袋子给换了,那老婆的钱才能跑到他拿的袋子里了。案发后,他退了赃。(2)被告人罗*供述证实:2013年元旦,他伙同鹿战*、路某某、侯某某在丹凤县武关镇诈骗一位妇女三万余元,给她分了7500块钱。是鹿战*找她去的,当天在武关街道,鹿战*和路某某下车和一个老婆说话,后来她冒充神医孙女,按照鹿战*事先说的,骗取被害人信任,最后让被害人拿钱来摆治。摆治中她把受害人钱袋和鹿战*假钱袋调包,所骗钱除去鹿战*车钱后四人平分了。案发后,他退了赃。

三、证明第二宗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2月25日任某某在周至县终南镇被三男一女冒充神医看病骗去11000元的事实。

2、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案发情况。(2)取款记录一张证明:2013年12月25日户名为任某某的账户取现4900元的事实。

3、辨认笔录。(1)被告人孟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5日孟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地点是周至县终南镇。(2)受害人任某某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5日诈骗任某某钱财的是鹿战宏和孟某某。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鹿*、孟某某、罗*对任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

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鹿战*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5日鹿战*伙同孟某某、罗*等人预谋并在周至县终南镇实施诈骗的事实。(2)被告人罗*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5日罗*伙同鹿战*、孟某某、张*在周至县终南镇冒充神医诈骗一个老婆1万余元的事实。在诈骗罪中,鹿战*借口寻找老医生与受害人搭话,罗*假装认识神医领路,张*在旁边听受害人家里情况并事先告知孟某某,孟某某冒充神医孙子给被害人摆治驱灾,并将被害人钱袋调包。(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5日孟某某伙同鹿战*、张*、罗*等人在周至县终南镇诈骗一位老婆一万多元的事实。在诈骗罪中,鹿战*借口寻找老医生与受害人搭话,罗*假装认识神医领路,张*在旁边听受害人家里情况并事先告知孟某某,孟某某冒充神医孙子给被害人摆治驱灾,罗*将被害人钱袋调包。(4)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5日张*伙同罗*、孟*、鹿战*在周至县终南镇诈骗一妇女钱财的事实。

四、证明第三宗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2月26日董某某在周至县青华乡二郎庙村附近被三男一女四人冒充神医看病骗去6300元的事实。

2、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案发情况。(2)照片一组证明鹿*等人实施诈骗作案所用的报纸,水泥块,矿泉水瓶等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鹿*等人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

3、辨认笔录。(1)被告人孟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6日孟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地点是周至县青化乡二郎庙村。(2)被告人张*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6日张*等人作案地点是周至县青化镇二郎庙村。(3)受害人董某某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6日诈骗董某某钱财的是鹿*、孟某某、罗*。

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鹿战*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6日鹿战*伙同罗*、孟某某、张*在周至县青化乡二郎庙村附近冒充神医看病诈骗一位老太太钱财的事实。(2)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6日孟某某伙同鹿战*、张*、罗*等人在周至县青化乡诈骗一位老婆六千余元的事实。(3)被告人罗*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6日,罗*伙同鹿战*、孟某某、张*在周至县青华乡诈骗一个老婆六千余元的事实。(4)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6日张*伙同罗*、孟*、鹿战*在周至县诈骗他人的事实。

五、证明第四宗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2月27日张某某在眉县齐镇被三男一女冒充神医看病骗去3260元及一副金耳环的事实。

2、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案发情况。(2)购物发票一张证明:2012年5月5日张某某购买一副金耳环,重量为3.85克的事实。

3、辨认笔录。(1)被告人鹿*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7日鹿*等人实施诈骗的地点是眉县齐镇。(2)被告人张*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7日张*等人实施诈骗的地点是眉县齐镇。

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4)0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一副金耳环价格是1301.30元。

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鹿战*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7日鹿战*伙同罗*、孟某某、张*在眉县齐镇诈骗一位老太太三千多元及一对金耳环的事实。(2)被告人罗*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7日,罗*伙同鹿战*、孟某某、张*在眉县齐镇诈骗一位老太太三千多元及一对金耳环的事实。(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7日孟某某伙同鹿战*、张*、罗*等人在眉县齐镇诈骗一位老太太三千多元及一副金耳环的事实。(4)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7日张*伙同罗*、孟*、鹿战*在眉县诈骗的事实。

六、证明第五宗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2月13日,郝某某在永寿县城被二男二女冒充神医看病骗去34500元及一对金耳环、一个银手镯的事实。

2、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案发情况。(2)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邹某某处扣押银手镯一个。(3)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人在行骗时使用的塑料袋、肥皂及报纸。(4)取款凭证两份证明:受害人郝某某在2013年12月13日从信合存单2704100901100000043894取款22024.94元,从信合存单2704100801102000936729取款5099.55元。(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涉案金耳环因故无法估价的事实。

3、辨认笔录。(1)受害人郝某某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13日诈骗郝某某钱财的是马某某和邹某某。(2)邹某某、马某某、罗*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证明:伙同邹某某诈骗的是马某某;伙同马某某诈骗的是邹某某、鹿战宏;伙同罗*诈骗的是邹某某、马某某。

4、鉴定意见。永寿*证中心价格永价鉴字(2014)0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银手镯一个价格为248元。

5、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邹某某供述证实:由鹿*开着车沿福银高速一路开到永寿县,到县城后,小花即罗*和一个中年妇女搭讪,她们以神医看病的名义骗该中年妇女其小儿子七天内要出大事,必须把家里钱财全部拿出来,去掉邪气,才能消灾。马某某让中年妇女把取来的34100元及身上的400元包在一张报纸里面,后趁被害人不备将报纸包的东西调包,被害人就拿着调包后的东西离开了。鹿*开车将其余三人接走,后四人将钱平分。(2)同案犯马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马某某伙同鹿*、罗*、邹某某在永寿县实施诈骗的事实,与邹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供述证实了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罗*伙同鹿战宏和一个叫“娥”嫂子(邹某某)的,一个叫马*(马某某)的四人在永寿县城冒充神医看病骗取一五十多岁女人三万多元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罗*、孟某某、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鹿*、罗*所骗数额巨大;孟某某、张*所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五宗犯罪中诈骗被害人郝某某金耳环一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在第一及第五宗指控犯罪中,鹿*、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二第三第四宗指控犯罪中,鹿*、罗*、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在第一宗指控犯罪中,被告人鹿*、罗*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鹿*、罗*在被丹凤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在第二三四五宗指控犯罪中,罗*、孟某某、张*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鹿*、罗*辩护人提出两人系从犯,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鹿战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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