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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盗窃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韩*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撤回上诉。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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