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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炎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8年8月6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8)渭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招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4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3年12月24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华*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招炎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8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8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招炎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招炎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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