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09年8月25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二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