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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念粮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念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执行一年九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6日经本院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左念粮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左念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左念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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