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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白水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6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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