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一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提出上诉,陕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西刑二终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一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1个,提请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一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一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其既系累犯又系病犯,因余刑不足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一诗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1000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