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叶*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2)安刑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6个,提请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因其余刑不足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已缴纳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