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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提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安中刑执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1个,被陕西省安康监狱评定为“病犯”,提请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其又系“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原判并处罚金80000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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