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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同时责令退赔赃款3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厚提出上诉,陕西省*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西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002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陕*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0个,并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安康监狱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4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2000元,包含上次减刑交纳1000元)及责令退赔赃款32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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