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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陕*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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