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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交付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机关提请,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安中刑减假字第000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9个,并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提请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余刑,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已缴纳4000元,含上次减刑时缴纳的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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