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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二党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以(2007)武刑初字第0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犯绑架、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全额缴清),刑期执行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3日送红*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胡二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二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二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二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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