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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太原*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做出(2014)万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以“其在小*村系上门女婿,户主系妻子范某某,其妻与小*村委会就本案所涉土地有租赁协议,其没有强占村里土地,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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