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寻衅滋事罪,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甲在本市杏花岭区涧河东街248号院,因琐事而随意对于某甲、于某乙、于**进行殴打。后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派出所民警王*、巡防员霍某某等人接到指令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李*甲又对王*、霍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于某甲、于某乙、于**、霍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称,我打于某甲、于某乙、于**是因为他们先打我、骂我,他们身上的咬伤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不记得打过警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甲在本市杏花岭区涧河东街248号院,酒后因琐事与邻居于某甲、于某乙、于**发生争执,并将三人打伤。

后于某甲的妻子报警,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派出所民警王*、巡防员霍某某等人接到指令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李*甲不协助调查,还将王*、霍某某打伤。

经鉴定,于某甲、于某乙、于**、霍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涧**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8日14时许,涧**出所接110指令,李*乙报案称涧河东街248号院有人殴打他人,遂出警到达现场,醉酒嫌疑男子又殴打民警王*、巡防员霍某某,后将嫌疑人李*甲控制,于当日23时,移交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处理。

2、被害人陈述。

⑴于某甲陈述节录,2015年6月28日中午1时许,我儿子听到有人踢我家的门就告诉了我,我下楼开门,看到宝宝(大名李**)在我家门口,就问他有什么事情,为什么踢我家的门。宝宝什么话也没有说,直接就打我,在我头上打了两拳,又把我推到家里打了我两下。我怕儿子和老婆李*乙吃亏,就让他俩到二楼去。我老婆上楼后就给我哥于某乙打电话,叫我哥来帮忙劝解一下,之后又给110打电话报了警。过了十分钟,我哥来了就劝解宝宝,宝宝就打我哥。我就拉住宝宝,宝宝挣脱开,跑回家从抽屉里要拿刀子之类的东西。我和我哥怕出事,就跟过去拉住他,拉拽到了院子里。在院子里,宝宝咬了我左小臂两口,咬了我哥左耳一口。我和我哥随即把他仰面朝天按到地上,我哥又让邻居李*丙帮忙压住宝宝,他就去院门口看派出所民警来了没有。过了一会,就来了三个派出所民警,民警让我们放开宝宝到院门口等,留下宝宝询问具体情况。我们就到门口去了。过了一会,听见邻居说警察被打了,紧接着看见一个年轻警官摸着半个脸从院子里出来说宝宝打了他一个耳光。过了一会,又来了几个民警进了院子里,我又听到邻居喊又有警察被宝宝打破鼻子了。之后我们就和民警回到派出所了。由于我在院门口,没看到警察被打经过。宝宝当日应该喝酒了,我闻到他有酒味。

⑵于某乙陈述节录,2015年6月28日中午,我在家接到弟媳李*乙的电话说他们邻居喝醉酒闹事了,要打我弟弟于某甲,让我赶紧过去。我接了电话大约在1时40分许到了我弟弟家,看到李*甲一边骂一边拽我弟弟的衣领,我就过去劝解。李*甲一直骂骂咧咧,我不断劝解,并尽量防止李*甲与我弟弟冲突。李*甲要从他家里拿刀,我怕出事,就赶紧和我弟弟拽住他,把他拉到院子里,我和我弟弟把李*甲按在地上。一会儿邻居李*丙过来帮忙按住他,我就到院门口看派出所民警来了没。在院门口我看到弟媳李*乙带着派出所民警过来了,因为院子很窄,我就没再进院子里。过了几分钟,我在院门口听到有个男的喊宝宝打了警察一个耳光,一会看到一名警察用手摸着半个脸出来了。隔了一会儿,来了第二批警察进了院子,我在院门口又听到有人喊宝宝打了一名警察,我看了一眼,第二个被打的警察年龄大一些。由于我在院门口,没看到具体被打情况。我的左耳朵是在劝解李*甲时被他咬伤的。

⑶于某丙陈述节录,2015年6月28日14时许,我和我妈在厨房洗碗,厨房门是开着的,李*甲就把我家厨房门用脚踢了一脚,把厨房门关住了。我们什么话也没说,因为天气太热了就又把门打开,李*甲又踢了一脚把门又给关住了。我把家里的卧室门打开,他过来又是一脚踢的关住了,他什么话都没说。我就上楼叫我爸于某甲下来,我爸从楼上下来就问我妈怎么回事。李*甲从外面跑到我家厨房什么话都没说,就在我爸脸上扇了两个耳光。我爸从厨房把他推出去,就在外面撕扯起来了。我过去往开拉,李*甲掐住我的脖子在我的右脸上扇了一巴掌,我爸就往开拉我们。李*甲把我放开,又和我爸撕扯在一起,他把我爸推到我家,在我爸胸口上打了两拳,我就和我妈跑到二楼上报警,我妈还给我大伯于某乙打了一个电话。我大伯过来,我爸和李*甲还撕扯在一起,我大伯就问是什么情况,李*甲放开我爸就抱住我大伯,和我大伯撕扯,我爸和大伯就把李*甲推到他家。我就出去接警察了,警察到了以后了解情况,李*甲不配合,一直辱骂警察,又在一个民警脸上扇了一巴掌。接着又进来几个警察,我们就从屋里出来。等他们从屋里出来要回派出所时,我看到另一名警察的鼻子也流血了。后来我们就到了派出所。我闻到李*甲身上有酒味。我家与李*甲以前因为一些邻居间的琐事吵过架,没有大矛盾。

⑷王某陈述节录,2015年6月28日下午1时30分许,我涧**出所接到110指令,报警人李女士称在涧河东街248号院其丈夫被人殴打。接到报案后,我和副所长张某某、4050巡防队员霍某某、牛*某、梁*某,分别开两辆警车赶赴现场处置。在到达现场后,我先带巡防队员牛*某、梁*某二人进入现场。到达现场后,我先将车辆停放好,因现场道路狭窄怕堵了路,张*将车辆停放在离现场约三四十米处。我先到达现场后,找到报案人李女士(经了解得知叫李*乙),先向报案人了解情况,问谁受伤了,李*乙跟我说她丈夫于某甲、她丈夫的哥哥于某乙及他儿子于某丙都受伤了。同时,我看到李*乙家门口的地上躺着一名男子,我便径直走向躺在地上的那个人,看到这名男子(经核实叫李*甲)嘴唇上有血迹,手上面也有少量血迹,便问他,如何受的伤。李*甲从地上坐起来,指着于某甲和我说,问他吧,问他们。于某甲对我说是李*甲中午吃完饭到他们家要打他儿子。这时李*甲从地上站起来,一边对于某甲说我打你儿子来?一边上手打了于某甲一巴掌。我和巡防队员梁*某赶紧上去将李*甲拉开,巡防队员牛*将于某甲拉到另一边,对于某甲的情况进行登记。我便开始对李*甲进行询问,了解事情经过。我对李*甲说你今天怎么回事?你家在什么地方?来这儿是干嘛来了?李*甲说就在隔壁住着。李*甲主动将我和梁*某领到他家,我站在他家门口,梁*某进到家里。我问李*甲叫什么名字,多大了,干什么工作等个人情况。李*甲说他叫李*甲,45岁,家住西涧河东街248号院,离婚了,一个人过,还说他因强奸罪住过看守所,他说他谁也不怕。我看见他身上有血迹,就问他是否受伤,需不需要到医院看病。李*甲就说:走,去哪?去派出所?之后就一直不配合我的工作,答非所问。我说我没有要求他现在就去派出所,我只是问他需不需要去医院看病,他就一直耍酒疯,说:走,去派出所。我说:走吧,去派出所。梁*在李*甲身后,李*甲一直盯着我朝我走来,走到离我约1米的距离时,突然用右手手背挥过来打在我的右脸侧部位。然后,牛*某、梁*某迅速将李*甲控制住,并将他拉回他的房间。我将执法仪交给牛*某,就到外面看张*到现场没有。我捂着脸跑出去没多远就碰到张*,我向张*汇报了情况,张*就带霍某某进入现场。张*安排将现场的证人及受害人都带回所里作材料。我在安顿证人受害人时,听见有个女的喊,又把警察打了。我听到后赶紧返回现场,进入现场看到霍某某鼻子已经流了血。我上去协助张*等人控制李*甲,最后使用李*甲的裤带将其胳膊控制,才将其带回派出所。因事发突然,民警在控制李*甲并押回派出所后,才发现巡防员霍某某手中执法记录仪掉在现场,因现场混乱及天气原因,现在还没有找到执法仪。我们将李*甲带回派出所后,便将其带入办案区,因其属于酒后状态,且不配合调查工作。我们将其约束在办案区的凳子上,随后通知杏花岭交警大队同志及120的抽血人员准备对李*甲进行酒精浓度测试。抽血时,李*甲拒不配合抽血工作,极力反抗,而且还有咬人倾向,所以抽血工作没有做成。随后我们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向当天的带班领导刘**书记及法制部门汇报后,遵照指令移交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对李*甲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处理。

⑸霍某某陈述节录,2015年6月28日下午2时许,我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位于涧河五岔口附近有人打架。然后我随涧**出所民警张某某、王*出警。王*开车拉着巡防员牛某某、梁某某在先,张某某副所长开着另一辆警车拉着我随后。十分钟后到达现场。王*先带着牛某某、梁某某进入现场处置,张某某带领我在后面停好车,随即进入现场时,王*从现场冲出来,告诉张某某说他被一名男子打了。张某某便带领我进入现场,看见牛某某、梁某某站在醉酒男子两边,分别将醉酒男子两只胳膊搀扶并控制,张某某要求打人男子出示身份证,巡防员将他放开,他从家中抽屉内找出一张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张*看了后告知巡防员将他带回派出所处理。我拿着执法记录仪在录像,醉酒男子刚出家门就挣脱了巡防员,挥拳打到我的左颧骨部位,我躲闪不及,第二拳又打到我的鼻左翼部位。我鼻子瞬间就流出血来。张*赶紧上前协助控制醉酒男子,将其带回所里。经太**心医院法医门诊诊断,我鼻中隔移位。在进入现场时,看到有两名受害人,一名耳朵出血,还有一名胳膊部位出血。

3、证人证言。

⑴张某某证言节录,2015年6月28日1时30分许,我涧河所接到110指令,报警人李女士称在涧河东街其丈夫被人殴打。接到报案,我带领民警王*、4050巡防队员霍某某、牛某某、梁某某,分别开两辆警车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王*先带领牛某某、梁某某进入现场。因现场道路狭窄,我将车停放在离现场约三四十米处。随后,准备进入现场时,看到王*从现场方向跑出来,并用手捂着右脸,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时被一名酒后男子打了一耳光。我当时看到王*右脸有些红肿,就立即进入现场,看到醉酒男子被巡防队员牛某某、梁某某二人分两侧搀扶并控制着坐在床上。我向醉酒男子表明身份后,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醉酒男子在他家中开始找身份证,但是没有找到,而是找到了身份证复印件,我看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名字叫李*甲,确定是他本人,就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我们带其回所,刚走到家门口时,醉酒男子便挣脱了巡防队员的胳膊,挥拳打向正在拿执法记录仪录像的另一名巡防员霍某某,第一拳打到霍某某的左侧颧骨部位,霍某某没来得及躲闪,又挨了一拳,打到他的左侧鼻翼部位。我看到霍某某鼻子和嘴当下就流出血了,就上前与牛某某、梁某某重新将李*甲控制,我们用其裤腰带将其胳膊控制起来。因事发突然,我们将李*甲押回派出所后,才发现霍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掉在现场,因现场混乱及天气原因,现在还没有找到执法仪。我们将李*甲带回派出所后,将其带入办案区,因其属于醉酒状态,且不配合调查工作,便先将其约束在凳子上。随后通知杏花岭大队的交警同志及120抽血人员准备对李*甲进行酒精浓度测试,在抽血时,李*甲拒不配合,极力反抗,而且有咬人倾向,所以抽血工作没有做成。随即我们经过现场的调查取证,及时向当天带班领导刘某某书记及法制部门汇报后,遵照指令移交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对李*甲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处理。我安排王*和霍某某到太**心医院法医门诊就诊,经诊断,王*右脸部红肿;霍某某鼻中隔部位被打错位。除了民警王*及巡防员霍某某外,还有三人受伤,报案人李女士的丈夫于某甲右胳膊前臂曲侧部位上部和下部分别有两处咬伤,下颌脖颈部位有抓伤;于某乙左耳朵耳廓部位有弧形咬伤;于某丙左侧锁骨部位及右肩背部有抓伤。

⑵牛某某证言节录,2015年6月28日14时10分许,我所接到110指令,李女士报警称在涧河东街其丈夫被人殴打。我和梁某某、霍某某,在带班所长张*某和民警王*带领下到达现场。王*带领我和梁某某二人先进入现场接待报警人李女士,张*某所长去停车。王*先问了李女士情况,在她指引下看到门口躺着一名男子,该人嘴唇有血,手上也有少量血液。王*告知该男子我们是涧河派出所的,并向其询问情况。我在旁边询问、登记报案人及其家属身份。这时躺着的男子李*甲被王*和梁某某扶起来,对报警人丈夫于某甲喊,我打你儿子来。同时打了于某甲一巴掌。我将于某甲拉到一旁,王*和梁某某将李*甲拉入他家中。这时,我看到李*甲用其右手向王*打过去,打在王*右脸上,我冲过去和梁某某将李*甲控制在其家中。王*捂着脸将执法记录仪交给我,出去叫张*和霍某某了。我和梁某某看护并安抚李*甲,张*某带霍某某进到屋里了解情况,并让李*甲出示身份证。李*甲找到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张*让我和梁某某将李*甲带回所里。我和梁某某搀扶着李*甲走到屋门口时,李*甲冲着持执法记录仪的霍某某就骂,并用拳头打了霍某某的头部两拳,当下霍某某鼻子流血不止。我和梁某某、张*马上将李*甲控制住,并使用李*甲的裤带将其胳膊反捆着带回派出所。因当时场面混乱,后发现霍某某所持的正在记录的执法仪掉在现场,后来也没找到。回所后,李*甲不配合民警工作,不让交警和120人员抽血查验酒精浓度,还将办案区约束他的凳子搞坏,极力反抗,还有咬人倾向,抽血工作也没有完成。

⑶梁某某证言证实的事实与张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⑷李*乙证言节录,2015年6月28日14时许,我在厨房洗碗,李*甲从外面回来不知什么原因就踢了我家厨房的门上一脚,我没敢说话。天气热我就把厨房门打开一点,李*甲又冲门上踢了一脚。我儿子于某丙就上楼去把我老*于某甲叫下来,我老*下来就问我怎么回事。李*甲过来冲我老*脸上打了两耳光,我赶紧往卧室走想拿手机报警,李*甲抓住我冲我左肩膀处打了两拳。我儿子过来拉架,李*甲又打了我儿子两耳光。我老*赶紧拉,又让李*甲打了脸上好几下,随后我老*和李*甲撕扯起来,还把我家里挂在墙上的镜子打碎了。我赶紧报警,同时给我老*的哥哥于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于某乙来了就劝李*甲,结果李*甲不听,冲上去就抓于某乙的脸和耳朵,然后三个人撕扯着到了李*甲家,我和儿子到街上等警察来。我在路上给李*丙打电话让他过来劝劝他们。警察来了以后,在现场了解情况,李*甲就开始辱骂警察,警察见李*甲身上有伤就劝他去医院,李*甲就用手打了这个民警一个耳光,紧接着又进来几个警察,我就退出家里到了院子里,听见李*甲还在继续辱骂警察,在他们出来到院子里时,我看到另一名警察鼻子在流血,最后我们都来了派出所。

⑸李*丙证言节录,2015年6月28日14时许,我接到李*乙电话说李*甲和她老公打起来了,叫我过去劝一下。我就往李*乙家走,刚到她家警察就到了。警察在现场了解当时的情况,我就站在旁边。后看见李*甲扇了一个民警一个耳光,接着又进来几个警察。后来听说李*甲又打了一名警察。我到现场后看到于某甲左胳膊的小臂被咬了两口,于某甲的哥哥于某乙的左耳朵被李*甲咬伤了,李*乙的儿子受了点皮外伤。之前他们之间因为邻里纠纷报过警。

⑹续某某证言节录,2015年6月28日14时许,我听到邻居于某甲家有人在吵闹,几分钟后我出去看到于某甲和于某乙兄弟俩和邻居宝宝纠缠在一起,情况比较严重,把于某甲胳膊咬伤、把于某乙耳朵咬伤。兄弟两人把宝宝控制住报了警。十五分钟后民警赶到在处理事情过程中,我看到过道内的王警官被宝宝打了一耳光。我听别人说宝宝又打了其他警察,但我没亲眼看见。

⑺宋某某证言证实的事实与续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4、书证。

⑴被告人李*甲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⑵本院(1998)杏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8年11月2日,被告人李*甲因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⑶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03)郊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3年8月3日,被告人李*甲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罪余刑一年六个月十六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⑷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甲被裁定减刑六个月;2008年8月2日,裁定生效,被告人李*甲被释放。

5、鉴定意见。

⑴太原市**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5)第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于某甲2015年6月28日被人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⑵太原市**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5)第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于**2015年6月28日外伤致左胸部及右肩部擦挫伤,累计面积16.55c㎡,构成轻微伤。

⑶太原市**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5)第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于*乙2015年6月28日被人咬伤致左耳廓破损,构成轻微伤。

⑷太原市**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5)第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霍某某2015年6月28日外伤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6、被告人李*甲供述节录,2015年6月28日12时许,我在涧河东街1号院胡某家中和朋友胡某某喝酒吃饭。我和胡某某喝了两瓶500ml汾阳王酒,我一个人喝了一斤半酒。13时许,吃完饭我往涧河东街248号3户的家中走。进入院门,路过于某甲家时,我随手把他家的厨房门关了一下,于某甲的妻子就朝我骂,她儿子也参与进来一起骂,于某甲也从家中出来。随后,我就与于某甲、他妻子、他儿子厮打在一起。之后,于某甲的哥哥于某乙也参与进来一起厮打,然后我被其他邻居拉开。大约14时许,就见民警着警服及警帽、挂执法证进入我家中,我就用劲推了民警的前胸靠右侧肩膀的部位,大约过了三到五分钟,又有两名民警进入我家中,让我出示我的有效证件,我就从家中抽屉内找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民警,之后我就记不清了,我怎么被带到派出所我都不太清楚。我与于某甲及他妻子、他儿子、他哥哥发生了打斗行为,但是于某甲胳膊上的咬痕及他哥哥耳朵上的伤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清楚出警人员鼻子流血的事。2014年冬天,我与于某甲家因为关厨房门,曾经打了于某甲妻子一个耳光,在派出所调解下赔了于某甲家300元,此事就了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甲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不知将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于**、王*、霍某某打伤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将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于**、王*、霍某某打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故被告人相关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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