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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8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2)并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晋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根据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王*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4年12月24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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