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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太原*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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