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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史**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8月9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0)晋中中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史*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3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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