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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冯*在阜城县龙派KTV唱歌期间到被害人付*所在的包间闹事,并用酒瓶殴打被害人付*头面部等部位,经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付*头部及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赔偿了被害人付*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冯*的供述,证人魏*、周*、马*、郭*,高*、郭*甲的证言,被害人付*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阜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冯*的户籍证明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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