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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8年6月4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08)吕*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08)晋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8月8日山西*民法院以(2013)晋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十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34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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