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5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陈*到建桥乡八股张*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张*。被告人陈*在被害人张*儿媳王*家门口踹墙、砸门,后与被害人张*在王*家门口发生殴斗,被告人陈*致被害人张*的右上两颗门牙受伤,右一为残根,右二为牙颈部冠折,两颗牙均为固定义齿。经阜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王*的证言,阜城司法医学鉴定书,阜城*定中心关于对张*伤情鉴定报告书的情况说明,本院质证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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