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田*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田*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田*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田*、田*等人在“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上海包厢唱歌,因账单的问题与吧台服务员发生争吵。被害人龙*见状,便劝被告人田*等人不要大声吵闹,因而与被告人田*发生口角并被殴打,造成被害人龙*眼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垣县公安局巡特警接警后出警到“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发现被告人田*、田*等人正在追打被害人龙*。巡特警大队民警见状,便制止被告人田*、田*等人的违法行为。在制止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田*、田*的激烈反抗,致被害人姚*左手第一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12月20日晚,花垣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将被告人田*、田*抓获并将该二人移交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该院认为,被告人田*、田*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田*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并列举了被告人田*、田*的供述;被害人龙*、姚*的陈述;证人吴*、张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符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田*、田*寻衅滋事案“唱享天下”视频;田*缴纳的医药费扣押清单;领取医疗费收条;领条;田*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书;“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上海包厢结账单;出警经过;刑事和解谅解书;被告人田*、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田*、田*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田*、田*等人在“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上海包厢唱歌。22时许,被告人田*在吧台结账时与吧台服务员因账单的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龙*便劝田*等人不要大声吵闹,因而与田*发生口角。被告人田*见状先出手殴打龙*,随后田*等人也参与殴打龙*,造成被害人龙*眼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花垣县公安局巡特警接警后到“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发现被告人田*、田*等人正在追打龙*,便制止田*、田*等人的违法行为,遭到田*、田*的激烈反抗,致被害人姚*左手第一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垣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田*、田*抓获并移交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处理。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田*、田*乙赔偿被害人龙*、姚*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田*、田*乙的供述;被害人龙*、姚*的陈述;证人吴*、张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符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田*、田*乙寻衅滋事案“唱享天下”视频;田*乙缴纳的医药费扣押清单;领取医疗费收条;领条;田*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书;“唱享天下”KTV音乐会所上海包厢结账单;出警经过;刑事和解谅解书;被告人田*、田*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田*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田*乙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田*乙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鉴于被告人田*、田*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田*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花垣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田*乙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田*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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