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襄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07年5月因犯脱逃罪复经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6月经湖北*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申*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