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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1年因拐卖人口罪经四川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7)建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发东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2009年3月、2010年9月、2012年1月、2014年4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谭*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湖北*管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湖北*管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管理局、沙*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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