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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荆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犯盗窃、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执行中,2006年6月因脱逃罪(未遂)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月、2011年7月、2013年5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朱*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2015年6月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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