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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81年8月因犯抢劫罪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中,因脱逃罪于1983年8月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脱逃、惯窃罪于1989年10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10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3月又因脱逃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4年四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共减刑六年十一个月。2005年4月经该院裁定假释。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武陂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七个月九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09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1月、2013年5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方*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七个月九天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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